监管 企业 广东省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5〕53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存在2个关键项目问题、11个其他重点项目问题和4个一般项目问题,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飞行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生产了21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2M1,300mL),生产了65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1M1,150mL),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上述批次化妆品300mL的销售单价为1.5元,150mL的销售单价为1.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095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生产了1189瓶“OULIQI欧丽琦玫瑰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31601,1L),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上述批次化妆品同型号销售单价为3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67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生产了500瓶“OULIQI欧丽琦茉莉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42703,1L),截至2024年6月20日我局检查时止,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为3元。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和包材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工具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工具进行没收处理。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00元,货值金额为6162元。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1189瓶“OULIQI欧丽琦玫瑰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31601,1L)、21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2M1,300mL)、65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1M1,150mL);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三、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215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714231396D |
法定代表人: | 彭剑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0 |
公示截止期: | 2028-04-1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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