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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5934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2482240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法定代表人:刘珍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二份(报告书编号:WB20235247、报告书编号:WB20235256),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一份(报告书编号:HB2300238),根据《检验报告》(编号:WB20235247、WB20235256),“怡美姿染发膏(亚麻色)”(批号:GALH13B1)化妆品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怡美姿染发膏(栗棕色)”(批号:GALB04D1)化妆品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编号:HB2300238),“怡美姿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21D01)化妆品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未检出批件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灌装生产“怡美姿染发膏(亚麻色)”(批号:GALH13B1)化妆品2150盒,其中8盒用于留样,于2022年12月被抽检10盒、于2023年6月被抽检4盒,销售了2128盒,销售价为1.5元/盒,无召回产品;于2023年2月1日灌装生产“怡美姿染发膏(栗棕色)”(批号:GALB04D1)化妆品2174盒,其中4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6月被抽检4盒,销售了2166盒,销售价为1.5元/盒,无召回产品;于2021年8月18日灌装生产“怡美姿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21D01)化妆品492盒,其中8盒用于留样,销售了484盒,销售价为1.3元/盒,无召回产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7070.2元,总货值为7125.6元。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因此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70.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0元。
罚没款共计:127070.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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