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湖南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3〕50号 |
当事人 | 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006639876279 |
法定代表人 | 刘铁立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330.7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1330.7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备注 | -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3〕50号
当事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006639876279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生态产业园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刘铁立
2023年8月10日,本局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及随函所附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标示生产单位: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盐城市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品种:粉葛,批号:220801,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的规定,上述粉葛应当判定为劣药。2023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共生产了成品257罐共51.4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4.2~6.3元/罐,销售总金额1330.70元。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粉葛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1330.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销货清单打印件6张、《批号220801粉葛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批号为批号220801粉葛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C2023YC0479),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220801粉葛检验不合格,本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粉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5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30.7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1330.7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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