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70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御珠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80200001045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麦斌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706号
当事人:广州御珠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5995375D
法定代表人:麦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乐善大街2号自编2号楼4层2401房(仅限办公)
根据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乐善大街2号自编2号楼4层2401房的办公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该案件交由本局组织查处;2023年8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5月4日期间两次通过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营的“顺丰速运”向江西**药业有限公司共计邮寄销售了600盒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5470),但未取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当事人上述在未取得准予邮寄证明的情况下邮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
2023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5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5470)的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四大队(联系人:张媛、伍战国;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南街1号4楼;联系电话:020-32643997)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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