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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0891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爱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6号
当事人: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弟
2023年6月2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13)初检、《检验报告》(N0:2023A06004)复检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092201,限期使用期限2025/9/21,净含量:100mg)、《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N0:GC2341003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101810,限期使用期限2025/10/17,净含量:100g)、《检验报告》(NO:HC202300140)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批号22092308,限期使用期限2025/9/22,包装规格:100ml/盒),均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三款涉案化妆品的货值共计6284.94元,违法所得为6245.7元。
当事人的成品留样存在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245.7元;
二、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
2、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245.7元;
二、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
三、警告。
以上罚没款136245.7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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