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4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盈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96392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秀敏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40号
当事人:广州盈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72G2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西华联一路1号B栋B410房
法定代表人:谢秀敏
经查明:当事人自产品委托方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断黑皂产品1000盒。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485-2008II型,属于香皂,外包装标注有“断黑”、“抑黑”等字样,属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上述产品含有具有美白功效的“烟酰胺”成分。上述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999盒,销售单价从9.89元/盒到19.89元/盒不等,销售金额为10568.82元。当事人剩余上述产品1盒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
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0568.82元÷999盒×1000盒=10579.40元,违法所得为10568.82元。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68.82元;
二、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568.82元;
三、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