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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5934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
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2482240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法定代表人:刘珍
2023年05月3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化妆品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线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HZ2023CJ1098)显示,标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名称为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生产批号:D2621A27,限用日期:20240426。)的化妆品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至2021年04月30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323盒,其中1盒用于产品自检,8盒用于产品成品留样,剩下的314于2021年05月04日入库成品仓。
经审核上述批次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至2021年04月30日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72.8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134.4元。
我局于2023年08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38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决定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鉴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46盒);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8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972.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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