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新泰康大药房等7家药品零售企业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我局依法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责令企业整改。经现场检查,这7家药品零售企业(附件)已整改到位,依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S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发还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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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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