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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928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斌斌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5号
当事人: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0701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斌斌;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23),于2021年6月13日生产“真知丽染发膏(巧克力棕色)(批号:2B0G1304,2024-06-12;包装规格:500ml)”191支,其中留样4支,2021年6月18日起陆续销售给客户,销售价为3.8元/支,截至2021年11月26日将上述批次产品187支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25.8元,违法所得为710.6元。
本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事实清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产品假冒情况说明》,自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其住所送达《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1ZCOO194)之日起,至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7日到其住所再次核查不合格化妆品之日止,当事人在此期间未主动说明是如何进行留样和批记录管理的,也未对如何找到留样和批记录进行合理解释,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业停产,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0.6元;
二、罚款121000元。
(合计罚没121710.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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