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3〕20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德元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4401120030541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陶江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202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德元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68L9F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泰景中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陶江玉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采购药品枸杞子(批号:221201、包装规格:500g/罐)并于3月16日上架销售,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ZY0018),检测结果为检出克百威0.29mg/kg,超过定量限(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药品枸杞子10罐,购进价格33.6元/罐,销售标价98元/瓶。截止到2023年5月9日,以98元/瓶的标价价格销售了4罐,以78元/罐的会员价格销售了4罐,合计销售了8罐(包含抽检的4罐),退回供货商2罐。经计算,其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435.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枸杞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凭肉眼无法判断,且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35.2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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