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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60011323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崑雄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26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3585569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崑雄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由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LSYJ2022HP0065),报告书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产品(批号:20210421;规格:95ml/盒;限用日期:2024-04-20)经抽样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该厂留样间发现有4盒涉检批次的产品并依法予以扣押。现场提取了涉检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单据资料。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为,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生产了“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产品(批号:20210421;规格:95ml/盒;限用日期:2024-04-20)1042盒,并于2021年4月30日以每盒1.05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1036盒(另4盒用作留样,2盒用作自检),共计销售金额1087.80元。货值金额合计1094.10元,违法所得合计1087.8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涉检批次产品,但至今未收到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发货单、产品召回通知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421;规格:95ml/盒;限用日期:2024-04-20)产品未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染发剂,视为未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产品召回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但当事人曾因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于2020年6月3日被我局行政处罚后(穗云市监人和食药处字〔2020〕011号),于2021年4月21日又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经综合裁量,依法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87.80元;
二、罚款120000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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