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1.为了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的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
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3.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4.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合理缺项不视为缺陷项)。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注:
1.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限制类药品是指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按处方药管理的药品类兴奋剂品种、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国家规定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3.药学相关专业是指医学、生物、化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