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4787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国慧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16号
当事人: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39721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星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国慧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生产了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H01M1)5000盒,留样3盒,其余4997盒于2022年8月13日销售给客户,单价0.55元/盒,销售金额2748.35元,货值2750元;于2022年7月19日生产了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G19F2)10000盒,留样3盒,其余9997盒于2022年8月2日销售给客户,单价0.55元/盒,销售金额5498.35元,货值5500元;于2022年8月15日生产了倾龄牛油果保湿眼霜(批号:W2022H15A01)5000盒,留样3盒,其余4997盒于2022年8月29日销售给客户,单价0.65元/盒,销售金额3248.05元,违法所得3248.05元,货值3250元,上述产品总货值11500元。当事人得知违法行为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上述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H01M1)召回3556盒、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G19F2)召回2444盒,倾龄牛油果保湿眼霜(批号:W2022H15A01)召回4997盒。综上,上述产品实际总销售金额共4946.7元,违法所得4946.7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召回过半产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保证在未取得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前不擅自从事生产眼部护肤类化妆品活动,经营地址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是专用设备,原料已使用完毕无剩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我局于2023年0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7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定性为未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
当事人未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946.7元;
二、罚款115000元;
三、没收“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H01M1)”成品3559盒、“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G19F2)”2447盒、“倾龄牛油果保湿眼霜(批号:W2022H15A01)”5000盒。
(罚没合计:119946.7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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