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1069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晓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15号
当事人: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15870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自编1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扬
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自编136号的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乐陶陶儿童嫩肤保湿霜”(批号:AMS22F2715)产品的留样品,标注:“合格、AMS22F2715、2026/06/26”等字样。经查询该产品备案信息,显示:使用期限3年,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当事人现场对该批次产品的6盒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开始生产“乐陶陶儿童嫩肤保湿霜”产品520瓶,批号:AMS22F2715,其中6盒用于检验,6盒作为留样;于2022年7月10日销售508盒,单价3.2元/盒,销售额共1625.6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批号:AMS22F2715)限期使用日期标注为2026年6月26日,根据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计算,该批次产品的使用期限为4年,与备案资料中载明的使用期限(3年)不相符。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664元(3.2元/瓶*520瓶),违法所得为1625.6元(3.2元/瓶*508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指令单、成品放行单、送货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生产的“乐陶陶儿童嫩肤保湿霜”(批号:AMS22F2715),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32条从重情节第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的;”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另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情形。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乐陶陶儿童嫩肤保湿霜”(批号:AMS22F2715)产品的违法所得1625.6元;
二、处以罚款23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24625.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9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