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1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金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3055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小燕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10号
当事人:广州金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598991X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北太路1627号敏捷科创中心1号楼17层1730、17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燕
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北太路1627号敏捷科创中心1号楼17层1730、1731号的广州金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协助检查,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56598991XA的《营业执照》备查。经检查发现,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0687),上述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产品“YIGAR海元素储水霜(批号:20210105CD)”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上述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办公室、展示柜等场所进行检查,于当事人展示柜上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1瓶,由于数量较少,当事人现场将其销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广州玉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否认曾受当事人委托生产过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被委托方信息为冒用其公司的信息。
经查明,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网络抽样)》(No.GC22312729)显示,当事人销售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价为159.9元/盒,共抽样4盒,总价为639.6元,实际总价为514.6元,已付款。根据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所述,当事人实际共销售被抽检不合格产品25盒,因此,涉案产品货值为人民币3216.2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216.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广州市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广州玉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和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分开处罚,合并执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由于现场当事人为化妆品贸易公司,未发现相关生产工具、设备,也未发现原料、包装工具,我局决定不予没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37000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16.25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370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16.25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为63216.2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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