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金城大药房四分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 2017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撤销 GSP 认证证书决定书》,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告。
特此通告。
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
点击查看原文
2019-01-05
2018-12-24
2018-12-20
2018-12-12
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