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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羽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101892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仪森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36号
当事人:广州羽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03396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仪森
2022年10月10日,根据市局转来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1301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HH0869),报告结论:“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 产品检测出苯氧乙醇,该项目不符合注册批件技术要求,注册产品配方中没有该项成分,涉案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产品展示区域发现存放有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产品批次的“雅馨安娜防晒霜”产品4盒(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60ml,委托方:广州羽芬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彭岭路10号汇龙国际电商产业园A3705(自主申报);被委托方: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工业区大道东B区3号C栋二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12,执行标准:QB/T1857;国妆特字G20170922;保质期:3年;产地:中国 广州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合格品。外包装还标示有当事人拥有商标“贝娜斯Bevinas”。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4盒涉案“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1、当事人向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下单生产的批号为JH21060402的化妆品“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1360盒(实际收货1354盒),于2021年7月12日销售给了客户,共销售144盒,单价为6元/盒,销售总额为864元,即违法所得为864元,货值为8124元。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4盒产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剩余1206盒退回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后被我局另案处理。
2、涉案“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产品为特殊化妆品,注册方是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922。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有当事人拥有商标“贝娜斯Bevinas”,标注有:净含量:60ml,委托方:广州羽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3、当事人无专门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原料、设备、工具、包材等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违法事实证据。实际经营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3年2月 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生产批号为JH21060402、净含量60ml/盒)检出“苯氧乙醇”,注册产品配方成分中没有该项成分。“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为当事人向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下单生产,该产品外包装标示有当事人拥有商标“贝娜斯Bevinas”, 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4 盒;
2.没收违法所得864元;
3.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经营的“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注册方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70922”;当事人在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委托方:广州羽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雅馨安娜防晒霜 SPF40”4 盒;
二、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86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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