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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8328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永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号
当事人: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158354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1号(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杨*红
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004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产品(批号:S2022021204-01;规格:120ml/瓶;限用日期:2025/02/11)经抽样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同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留样间、仓库等地均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
2022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2HC0599),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的名为“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批号:2022032505-01;限用日期:2025/03/24; 规格:120ml/瓶)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二苯酮-3、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被判定为不合格。经当事人确认,涉事产品是当事人生产,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批次产品。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012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名为“雅格皇妃晳白防晒霜”(生产日期:2022/03/10; 规格:50g/瓶)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芐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被判定为不合格。经当事人确认,涉事产品是当事人生产,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批次产品。
因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产品留样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现场提取了涉检产品的生产记录、发货单等单据资料备查。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未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防晒剂,视为未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2日生产了“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产品(规格:120ml;批号:2022021204-01)1200瓶(其中2瓶自检,实际入库1198瓶),并于2022年3月3日以每瓶2.78元的价格销售给广州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合计3330.44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336元,违法所得合计3330.44元。
于2022年3月25日生产了“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产品(规格:120ml;批号:2022032505-01)1004瓶,并于2022年3月31日以每瓶2.78元的价格销售给广州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瓶(灌装损耗2瓶,包装损耗2瓶),销售所得金额合计278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791.12元,违法所得合计2780元。
于2022年3月10日生产了“雅格皇妃晳白防晒霜”产品(规格:50g/瓶;生产日期:2022/03/10; 保质期:3年)1504瓶,并于2022年3月23日以每瓶1.40元的价格销售给临沂市兰山区小皮气百货商行1500瓶(灌装损耗4瓶),销售金额合计210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105.60元,违法所得合计2100元。
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8232.72元,违法所得合计8210.44元。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8月12日、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0月31日分别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召回问题产品,至今未收到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发货单、产品召回通知函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未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防晒剂,视为未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产品召回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210.44元;
二、罚款51000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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