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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2141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献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93566356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 :郭献华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共计1812盒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生产名称为“伊美婷美乳霜” (净含量:30g;生产企业: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83;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425;生产批号:21081001;限用日期:2024/08/09)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擅自将上述产品生产工艺规程中对产品质量安全有实质性影响的配方原料“聚山梨醇酯-61”变更为“聚山梨醇酯-60”,未能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997盒,其中留样6盒,产品自检消耗3盒,销售1988盒。当事人召回产品1806盒及留样6盒产品(共计1812盒)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产品销售价格1.8元/盒,违法所得327.6元,货值总金额为3594.6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记录、产品召回记录表、结算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伊美婷美乳霜” 181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
三、罚款80100元。
(罚没合计:80427.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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