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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2〕102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扶元堂康复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0000000416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扶松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0日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扶元堂康复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2937E
住所(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二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010******
2022年3月,我局收到珠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线索,反映广东扶元堂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扶元堂牌日日红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300**),涉嫌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将主要原料中的蜂蜜更换成冰糖。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2937E)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401060530344(1-1))。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办公室存放8箱(1箱6瓶共48瓶)扶元堂牌日日红酒(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30037,主要原料:西洋参、紫灵芝、大枣、龙眼肉、茯苓、枸杞子、黄精、蜂蜜、高粱酒,规格:500ml/瓶,生产批号:P2102/01,执行标准Q/FYT001S-2019,生产企业: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商:广东扶元堂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的2箱(1箱6瓶共12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01日的6箱(1箱6瓶共36瓶)。执法人员对8箱“扶元堂牌日日红酒”进行了现场封存。2022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案件相关事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对当事人的收银系统查询未发现上述扶元堂牌日日红酒对外进行销售的相关记录和凭证,执法人员通过淘宝、京东、天猫、拼多多等主要网购平台搜索未发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现场扣押了扶元堂牌日日红酒8箱,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穗天市监询通〔2022〕执六013号)。2022年4月15日、4月24日、6月1日、7月21日和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5日,我局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穗天市监协函〔2022〕94号),核实相关情况。2022年5月31日,我局收到《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珠市监执法函〔2022〕16号),复函核实了当事人委托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生产记录》、具体生产时间和具体数量及未发现双方有签订除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协议》以外新的《委托生产协议》。
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向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发出《关于协助对扶元堂牌日日红酒进行价格评估认证的函》(穗天市监函〔2022〕1519号),要求协助对涉案的扶元堂牌日日红酒市场零售价格进行价格评估认证。期间,我局与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多次发函,截止2022年9月21日,我局收到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终止通知书(穗天价认函〔2022〕898号),因我局无法提供和补正价格认定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终止对扶元堂牌日日红酒的价格认定工作。
2022年1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2日举行第一次听证会议。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同一违法行为“一事不二罚”、“首违不罚”、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货值金额计算有误和当事人非涉案主体及当事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经营困难等7个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认定案件定性准确和自由裁量权适用恰当,但需对货值金额的认定进行补充调查。
另,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查封扣押的48瓶涉案产品进行执法抽检,检验结论显示涉案产品合格,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2022年11月23日,我局委托广东靖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进行评估。
最终查明,(一)当事人持有该产品扶元堂牌日日红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批件(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30037),其附件扶元堂牌日日红酒产品说明书中显示主要原料为西洋参、紫灵芝、大枣、龙眼肉、茯苓、枸杞子、黄精、蜂蜜、高粱酒,而当事人委托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扶元堂牌日日红酒的《批生产记录》领料单显示:物料名称为西洋参、紫灵芝、大枣、龙眼肉、茯苓、枸杞子、黄精、冰糖、高粱酒。当事人承认委托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扶元堂牌日日红酒过程中将原料蜂蜜更换成冰糖的事实,当事人辨称:“该产品是我司委托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进行实验生产,并解决产品容易浑浊的问题,因为试生产的产品沉淀改善情况尚在观察期,所以未向国家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原料。”经核实,当事人更改产品配方从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存在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将主要原料中的蜂蜜更换成冰糖的违法行为。(二)1.产品数量认定。当事人委托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共生产500ml扶元堂牌日日红酒8963瓶。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11月-2022年2月出库和收款明细表》显示:2019年至2021年期间,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了散装日日红酒80斤和100ml日日红酒200瓶。综上,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为8963瓶扶元堂牌日日红酒、散装日日红酒80斤、100ml日日红酒200瓶。2.货值金额认定。因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没有标价未进入市场销售,也未发现涉案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法定价格认定机构也因涉案产品不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要求终止价格认定。由于货值金额计算十分复杂,我局委托广东靖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扶元堂牌日日红酒的货值金额作评估,广东靖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扶元堂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的评估咨询报告》认定,该案货值金额评估范围为8963瓶扶元堂牌日日红酒、散装日日红酒80斤、100ml日日红酒200瓶、桶及相关运费,不包含上述半成品,货值金额为208600元。我局采纳了该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扶元堂牌日日红酒《保健食品注册批件》(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30037)及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协议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委托生产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授权被委托人薛青处理本案。
3.《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原材料发票、扶元堂牌日日红酒生产情况说明和产品成本说明、半成品中基酒成本说明、生产工艺规程及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中提供的珠海市**酒业有限公司《批生产记录》、2019年11月-2022年2月出库和收款明细表等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生产过程、具体生产数量、生产成本和货值金额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3份(编号分别为:2019SP7516R01a、2021SP08303R01、2021SP08303R02)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No:食检2019-09-1567样单号:FYT1904535、No:食检2019-10-0117a样单号:1904495-01)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执法2022-11-0002)。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5.当事人提供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三年的财物报表(识别号:91440000231122937E)。证明当事人从2019年至2021年三年来的经营状况。
6.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4家机构的备案公告(粤财评备〔2020〕28号)、广东靖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LPXC18)、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广东靖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广东靖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涉案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认定等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节。1.当事人将注册的产品配方中的蜂蜜更换成冰糖的初衷是为提高产品的品质,以解决蜂蜜调味后放置一段时间会出现棉絮状、树枝状沉淀的问题。且当事人能提供该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均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Q/FYT 0001S-2019)。2.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尚未进入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员工福利和礼品赠送,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收支情况一览表反映了产品的去向和用途,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和人身健康危害;执法人员未发现涉案产品对外销售,未收到投诉举报该产品造成社会危害和人身健康危害等情况。为进一步验证涉案产品没有食品安全问题,我局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3.当事人广东扶元堂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三年的财物报表反映出当事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经营困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案件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产品未进入流通市场,未造成社会危害和人身健康危害,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扶元堂牌日日红酒”44瓶;
2.并处8344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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