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湖南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完成了《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修订。现将《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1年版)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是地方饮片加工、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
二、本规范主要由凡例、正文及附录构成,湖南省中药饮片生产和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三、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同时废止。已印制的包装材料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四、本规范已进行名称修订的品规,应使用本规范中载明的名称,其原名称在一年内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本规范收载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但标准有提高的品规,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五、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做好辖区内本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督导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做好执行准备。
六、各有关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反馈,并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公告。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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