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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6832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少钦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37号
当事人: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2194365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西岭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钦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2日对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出货仓发现外包装标示“产品名称:后酷青春膏(生产批号:XF68290622,限用日期:2025/06/28),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茜妃化妆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石坑东街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99,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装特字G20140200,美白祛斑”等文字的化妆品共计1200盒。该公司现场确认生产了上述产品但不能提供标明该公司为生产企业的上述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且产品信息与该公司所持有的证照不一致。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5日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后酷青春膏”(生产批号:XF68290622,限用日期:2025/06/28)2100盒,其中1200盒于2022年08月15日被我局扣押,800盒于2022年07月22售出,销售单价为3.2元/盒,销售金额2560元,100盒用于检测和员工试用及损耗(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实,故对该陈述不予以认定,该100盒计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720元,违法所得为2880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证实并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40200)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份、《证据复制(提取)单》、《批生产记录》、《产品召回记录》、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2〕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880元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后酷青春膏”(生产批号:XF68290622,限用日期:2025/06/28)1200盒予以没收。
三.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288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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