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伟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011486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19号
当事人:广州市伟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83375890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陈洞西街176号101
法定代表人:李艳
根据《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G00198),广州市伟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经检验,性状项目检验结果:呈不规则的段。大部分根表面糟朽粗糙,皮部较宽,木质部中心中空,久嚼不具刺舌感 不符合规定;显微鉴别项目检验结果:大部分木质部中心中空 不符合规定。2022年0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G00198)和《国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粤)药监送告A〔2022〕2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产品1袋,我局依法对物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4日提出复检申请。
根据《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W00060) ,广州市伟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经复检,性状项目检验结果:呈不规则的段。部分根表面糟朽粗糙,皮部较宽,木质部中心中空,久嚼微刺舌 不符合规定;显微鉴别项目检验结果:部分木质部中心中空 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W00060)。
根据《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G00458),广州市伟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00801-13),经检验,性状项目检验结果:呈不规则的段。大部分根表面糟朽粗糙,皮部较宽,木质部中心中空,久嚼不具刺舌感 不符合规定;显微鉴别项目检验结果:大部分木质部中心中空 不符合规定。2022年0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G00458)及《国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粤)药监送告A〔2022〕1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00801-13)产品7袋,我局依法对物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4日提出复检申请。
根据《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W00061) ,广州市伟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00801-13),经复检,性状项目检验结果:呈不规则的段。部分根表面糟朽粗糙,皮部较宽,木质部中心中空,久嚼微刺舌 不符合规定;显微鉴别项目检验结果:部分木质部中心中空 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W00061)。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1日生产了“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共200袋。该批“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中,有1袋产品用于成品留样使用,剩余199袋产品销售出去,留样的1袋产品已被我局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对该批产品实施了召回,共召回“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15袋(即7.5公斤),召回产品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因此,当事人实际共销售该批“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184袋(即92公斤),销售的违法所得为19316.5元。因此,该批产品的均价为19316.5÷92,即209.96元/公斤,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20996.2元。
当事人于2020年08月27日生产了“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00801-13)共146袋。该批“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00801-13)中,有1袋产品用于成品留样使用,剩余145袋产品销售出去,留样的1袋产品已被我局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对该批产品实施了召回,共召回“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7.32公斤,召回产品中有6袋(即3公斤)产品被我局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有4.32公斤的召回产品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因此,当事人实际共销售该批“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00801-13)65.18公斤,销售的违法所得为12277.64元。因此,该批产品的均价为12277.64÷65.18,即188.37元/公斤,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3750.66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两批“茜草”产品,违法所得总计31594.14元,产品货值总计34746.8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G00198)、《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W00060)、《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G00458)、《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W00061),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3、证据提取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涉事产品生产批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包装品检验记录、物料检验记录、商品销售明细、召回通知、样品销毁记录及照片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考虑到当事人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且当事人作为辖区内四上企业在防疫支援工作中捐款捐物的表现。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主动召回涉事产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涉事茜草,按《中国药典》检验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中关于劣药的定义。当事人涉嫌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11101-2)产品1袋、“茜草”(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00801-13)产品7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31594.14元;
三、罚款100000元。(减轻处罚)
(合计罚没款共131594.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劣药的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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