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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2〕20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4923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雄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2〕207号
当事人: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06562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雄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2022年3月2日收到的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泸市监嘉协查[2022]13102号)内容显示: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和美度染发膏(栗子色)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具体情况如下,生产批号为MDE1102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子色)(500ml/盒),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114530)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生产批号为MDE0904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500ml/盒)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114509)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萘酚。2022年3月2日,该公司出具了一份《产品情况说明》,证实上述两款产品均为该公司生产。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
我局在询问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当罚〔2022〕0352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No.HG20220018),并于2022年6月16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被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基于产生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同一主体且均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故并案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召回了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890盒,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当事人召回的894盒涉案产品(890盒召回产品,4盒留样产品)予以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7月27日延长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30日,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至2022年8月10日。
因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等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延长案情办理期限120天,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12月8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MDE1102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子色)(500ml/盒),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114530)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生产批号为MDE0904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500ml/盒)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114509)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萘酚。生产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No.HG20220018)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生产了批号为MDE1102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子色)(500ml/盒)45盒,自检用去1盒,其它产品测试用去4盒,以6.9元/盒的价格售出了40盒,召回0盒,货值276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4日生产了批号为MDE0904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500ml/盒)35盒,自检用去1盒,其它产品测试用去4盒,以6.9元/盒的价格售出了30盒,召回0盒,货值207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灌装、包装,总生产出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995盒,1盒用于检测,4盒用于留样,以每盒1.2元的价格销售990盒,召回890盒,当事人未退款,以重新发货的形式完成交易,因此我局认定货值为1192.8元,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把批号为MDE1102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子色)、批号为MDE0904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500ml/盒)本应用于留样的产品用于其它产品测试,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75.8元,违法所得为603元。
经查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及检验报告抽样单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泸市监嘉协查[2022]13102号)内提及的首邦炫彩染发膏(栗棕色)为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两款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特化产品的配方;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5、《检验报告》3份(编号:NO.SP2114530、NO.SP2114509、No.HG20220018)《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复印件3份,《送达回执》2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MDE1102506001、MDE0904506001、MDE091806002批次)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复印件3张、手环收据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产品出库销售及收款的具体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情况。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从市监强制〔2022〕1205号),财物清单1份(穗从市监财〔2022〕0255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解强〔2022〕0927号),财物清单1份(穗从市监财〔2022〕0263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1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当罚〔2022〕0352号)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 35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
六、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售出,且仅召回部分相关涉案产品,同时暂未发现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31项的一般情节“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的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一般行政处罚。
七、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所以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894盒(890盒召回产品加4盒留样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为603元;
3、罚款8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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