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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字[2022]185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674
违法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杏之林医疗门诊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38226C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13号103、104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海锋因广州市荔湾区杏之林医疗门诊部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13号103、104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执业期间当事人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以下中药饮片:僵蚕5kg,价格为90元/kg,共450元;浙贝母5kg,价格为80元/kg,共400元;猫爪草2kg,价格为65元/kg,共130元;姜半夏5kg,价格为150元/kg,共750元。上述药品购进总额为1730元。当事人从购进上述涉案中药饮片到案发期间共销售僵蚕销售了3kg,销售价是0.37元/克,销售额为1110元;浙贝母销售了3.5kg,销售价是0.32元/克,销售额为1120元;姜半夏销售了4.4kg,销售价是0.36元/克,销售额为1584元;猫爪草购进的2kg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是0.43元/克,销售额为860元,上述销售总额共为4674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销售的数量,确认货值金额6110元,违法所得为467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杏之林医疗门诊部处方笺》、门诊收据及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交易票据、情况说明等资料。本局已于 2022年4 月11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告字[2022] 101 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补充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较短,销售涉案中药饮片金额数目较少,事后也未收到患者使用后有不适的反馈,其社会危害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途径购进的姜半夏0.6kg,僵蚕2kg,浙贝母1.5kg;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柒拾肆(?4674元);3、罚款伍万元(?5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杏之林医疗门诊部(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31438226C
法定代表人:陈海锋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4
公示截止期:2023-04-24
处罚机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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