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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自治区药监局对地(州、市)、县(区、市)两级市场监管局(药监部门)执法骨干进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专题培训,以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6日起施行。

此次培训主要从《“两高”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以及贯彻执行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重点针对假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关于“生产”“销售”“提供”的认定、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行为的定性规则、关于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行为的处理、关于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规则、关于特定生产、进口、销售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规则、关于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及其他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各地(州、市)、县(区、市)市场监管局(药监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参加此次培训,培训聚焦执法疑难问题,有助于全区药监部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闫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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