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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信用网显示行政处罚文书穗花市监处字[2021]418号,广州市威立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处罚金24.0776万元,处罚机关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广州市威立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GRK4E,住 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村前街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敏茹 成立日期:2020年3月12日
2021年6月16日我局查获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村前街西路3号及其位于花都区雅瑶北路廊海西路7-4仓库存放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中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500g/瓶)3144瓶、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3kg/瓶)272瓶、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2kg/瓶)516瓶,标注“立白”标识的洗洁精(1kg+120g/支)420支,标注“万丽”标识的洁厕精(900g/支)1710支,标注“高富力”标识的洗洁精(1.8kg/支)324支,标注“高富力”标识的洗洁精(5kg/支)87支,标注“立白”标识的去油王(20kg/瓶)1瓶。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别,确认上述产品均属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立白、蓝月亮、浪奇)的产品。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购进上述涉案产品用于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说明来源,也无法提供相关销售单据,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价格认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穗花价认定〔2021〕693号)》,确认涉案产品总货值为92606元。截至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票据资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2份(2021年6月16日)。
《证据提取(复制)单》8份。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2份、广州市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别报告》2份及《证明》2份。
《询问笔录》3份(2021年6月18日、6月28日、7月23日)。
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敏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穗花价认定〔2021〕693号)》,证明涉案货值为92606元。
我局向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查函及复函。2021年8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2****1@qq.com)《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执1罚听字〔2021〕049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立白、蓝月亮、浪奇)产品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500g/瓶)3144瓶、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3kg/瓶)272瓶、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2kg/瓶)516瓶,标注“立白”标识的洗洁精(1kg+120g/支)420支,标注“万丽”标识的洁厕精(900g/支)1710支,标注“高富力”标识的洗洁精(1.8kg/支)324支,标注“高富力”标识的洗洁精(5kg/支)87支,标注“立白”标识的去油王(20kg/瓶)1瓶。
罚款240775.6元(涉案货值92606元的2.6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威立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1-09-03
公示截止期:2022-09-03
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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