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6号)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等有关规定,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注销“罗定市附城李回春药店”等190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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