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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东顺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的ATREUS®奶香防护喷雾(批号:191111)产品配方含有“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等防晒剂,且标示使用目的为防晒剂;留样产品瓶身印有“UVA I UVA II &UVB PROTECTION”字样,涉嫌宣称防晒功效。上述产品以达到防晒功效为目的在配方中添加防晒剂成分,并且涉嫌宣称防晒功效,应按特殊用途化妆品(防晒)进行管理。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内容:
1.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ATREUS®奶香防护喷雾(批号:191111)违法所得17073元;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51219元;
罚没款共计68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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