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加强保健食品验收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商品合法合格。
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购进和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验收工作。
4、职责:验收员。
5、内容:
5.1 保健食品收货:
5.1.1 保健食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将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做到票、账、货相符。对供货方提供的相关单据(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及物流凭证(运输单、托运单、快递单等)进行核对,如有疑问联系供货商进行核实,票据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得验收入库,并通知质管部和采购部。
5.1.2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保健食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5.2 保健食品验收:
5.2.1 购进保健食品先存放于待验区内,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验期限一般定为一个工作日,工作量较大无法完成时可顺延长时间为二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质管部同意不得超过五天。
5.2.2 验收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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