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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 为 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 , 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 根据 《 化妆品监
督管理条例》 等 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化妆
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 儿童化妆品定义 】 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 , 是指
供年龄在 12 岁以下(含 12 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第四条 【 主体责任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
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 、
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加强 儿童化妆品质量 管理 , 诚信自
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 确
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 。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
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五条 【 研制原则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根据儿童
的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 , 遵循科学性 、 必要性的原则 , 研
制开发儿童化妆品 。 儿童化妆品功效类别主要有清洁 、 保湿 、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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