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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文档简介: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前 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
专家名称: 山丹
更新日期:2020-05-29
类别:化妆品/体系文件/注册
页数:6页
应用岗位:质量
应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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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 前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 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 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 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畋、袁兆庄。本标准 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 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 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化妆品疰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一1997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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