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2019)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备案资料应当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要求,逐项整理并按
顺序排列;
(二)电子版备案资料一般应当使用原件进行扫描后上传至网上备案平台,
资料内容应当完整并保持清晰可辨认;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
料原件应由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备案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或其他必须使用外
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七)纸质版备案资料应当与电子版备案资料完全一致。
二、在首次办理备案前,境内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
名称注册:
(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申请书应当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用户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企业备案资料真实的承诺书;
(三)境内责任人需要同时提交境外备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
书为外文的,应准确译成标准中文。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应当明确具体,同一
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三、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