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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文档简介: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年02月05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专家名称: 山丹
更新日期:2020-05-29
类别:化妆品/体系文件/注册
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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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 [2010]7 2 号 201 0 年 02 月 05 日 发布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卫生厅 (局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单位 :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 、 规范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依据 《 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 (三 )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 、 通用名 、 属性名组成 。 名称顺序一 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 (一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 (二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 (三 )医学名人的姓名 ; (四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 (五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 (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 (七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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