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 [2010]7 2 号 201 0
年 02 月 05 日 发布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卫生厅 (局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单位 :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 、 规范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依据 《 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
(三 )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 、 通用名 、 属性名组成 。 名称顺序一
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
(一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
(二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
(三 )医学名人的姓名 ;
(四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
(五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
(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
(七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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