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7 修正 )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已撤销 )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7 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实施日期 :201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唯一 ID:chl_305247
法规正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14 年 8月 3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11 月 7日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 ,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应当取得
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 ,
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
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
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
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 ,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
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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