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系统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空气净化系统的使用、清洁、维护管理制度。
2.范围:洁净室空气净化系统
3.职责:生产部、质量部、工程设备部负责实施。
4. 内容:
4.1 空气净化系统的使用
4.1.1 空气净化系统按照《空调机组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由设备员负责。
4.1.2 应做好空气净化系统的运行记录。
4.1.3 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
4.1.3.1 因故停机,包括在洁净区内进行设备维修、停产等,在使用洁净区前应进行自净。
4.1.3.2 首先开启空调机组运行 20 分钟后,进行压差、温湿度、尘埃粒子数的监测,确认合格后洁净区方可使用。
4.1.3.3 在生产或检验操作的同时要进行沉降菌的动态监测。如沉降菌超标,须按照《偏差处理管理规程》做好偏差调查处理。
4.1.3.4 监测人员按照《洁净区环境监测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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