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
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
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
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文件名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者 国家 食品药品
管理总局
发布 时间 2014 年 03 月 07 日 实施时间 2014 年 06 月 01 日 状态 √ 现行 废止
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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