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GSP检查指导原则:“整件包装上有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所以,建议是最小市售包装上有质量合格标志(或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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