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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零售药品连锁公司总部有自己的仓库,总部购进药品配送到各门店(或叫分公司)。总部购进,配送后,视同销售吗?总部配送这种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CIO在线-钩吻的回答: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4号,第43和.44条,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运营。连锁总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集团化运营的药品连锁总部配送给各门店不是批发销售行为,不要缴纳增值税的。

非集团化运营的药店连锁,未统一质量管理体系,未统一药品经营范围等的,属于批发经营行为,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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