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属于毒性药品,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对毒性药品管理的要求,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
管理环节:药品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药房)要严格按照GSP或相关规定的要求,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帐记录。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许可环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同时具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并向药监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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