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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贵公司应先向省药监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如涉及重大工艺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向国家药监部门提出重大工艺变更的补充申请,目前也可以将工艺变更和生产场地变更涉及的其他关联变更一起上报至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变更后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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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2024-10-10
许可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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