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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关于化妆品品牌方质量安全人问题。 品牌方只持有商标权,不做化妆品注册/备案人,注册/备案人交给受托生产企业做,生产方也是受托生产企业,那么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不是可以不用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
CIO在线-山丹的回答:

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请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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