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化妆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及《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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