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感谢在本平台进行咨询;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该品种未按药典内性状标准炮制,会被定性为劣药。
在卫健委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目录中,不包括红参,所以红参不能当做食药同源品种,而根据药典要求,条状红参属于中药材,而属于条状成盒的红参属于有保健功效的中药材(滋补类中药材);如果企业所经营的品种没有执行药典标准,所购进途径为农贸市场,可视为农贸产品来进行销售(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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