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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远程审方需要做哪些纸质资料呢?
CIO在线-人参的回答:
由于每个省份对远程审方要求不一样,但均应在审方室配备相应的软硬件,在远程审方过程中执业药师的签名均应在设备上体现。若设备损坏或故障则在维修期间不得开展远程审方。因此,审方过程中不会有纸质资料的产生,全部都是电子记录。 (附海南省对远程审方相关要求)  五、审方室设施设备要求:   (一)在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独立的远程审方室,并配备相适应的远程审方设施设备;   (二)审方室应配备专用服务器支持系统正常运行;   (三)审方室应配置与企业经营管理软件相连接的远程审方软件系统,软件系统应包含指纹确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在线语音或视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能对远程审核的每个处方自动编制序号唯一的编码;能与企业业务系统相关联,对未审核通过的处方能在业务系统中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打印销售凭证;   (四)系统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且保障信号连接顺畅,确保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能够满足门店正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考勤、图像、数据上传以及在线咨询等要求;   (五)门店应配置与远程审方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拍照设备、语音或视频设备和传输设备;   (六)连锁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   (七)系统应能实现与药品监管部门联网,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的条件。   六、远程审方操作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处方远程审核工作:   (一)门店通过管理端口扫描处方,并通过网络向总部准确无误地传输待审核处方。   (二)审方室收到上传的处方,审方室执业药师应及时仔细地审核门店上传的待审处方,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对不予通过的处方,应在该处方上注明原因。审核后的处方经审方执业药师指纹确认后发送至门店。   (三)连锁门店应实时接收远程审方室经执业药师审核且有指纹确认的处方,并作出相应处理: 1. 通过审核的处方,及时进行调配,为顾客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2. 未通过审核的处方,门店应拒绝调配,并告知顾客合理的原因。 3.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名制销售的品种(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在销售时,应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七、远程审方管理要求   (一)连锁总部应建立涵盖总部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和门店管理系统运转和连接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图以及岗位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1. 处方审核、保存管理制度;   2. 在线执业药师岗位职责;   3. 在线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4. 处方审核权限设置规定;   5. 远程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操作规程;   6. 远程审方系统的管理制度。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加强远程审方室及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和药师的考勤管理: 1. 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上下班应实行指纹确认或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工作时间应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 2. 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上岗实行轮班制,在岗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的配备应能同时满足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及提供合理用药服务的需要;   (三)远程审方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门店禁止该处方药销售。   (四)如遇到远程审方系统临时瘫痪或断电等,无法正常实施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企业应及时解决和处理,无驻店执业药师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现场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申请开展远程审方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远程审方准备工作综述,包括企业经营规模、门店情况、审方室设置情况、执业药业配备情况、审方系统主要功能、远程审方流程简介等。   (三)审方室配备的执业药师花名册及学历证书、身份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四)加入远程审方的门店名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数量、药师数量、开办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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