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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为专职人员;财务人员可兼职。发票开具必须在企业注册地址开具,目前国内多数省局认可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贵企合规操作:发票须注册地址开具后由集团统一管理,现场检查提供发票电子版或纸质复印件。
GSP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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