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陕西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省局已制发的《关于落实国家要求明确从业药师资格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药监发〔2019〕3号)和《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陕药监办函〔2019〕74号)等文件,且结合我省实际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为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现将进一步落实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总体要求
(一)《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
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国家药监局允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二、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过渡政策
(一)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聘用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名单见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网址:http://cqlp.org/info/link_gscyys.
html)或药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已配备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二)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可持《从业药师资格证》《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从业药师登记确认表》、企业证明等有效证件上岗执业,有效期可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省药监局不再为从业药师办理注册手续。确认执业的从业药师,继续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
(三)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
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局(药监分局)要准确掌握政策,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
(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药品零售药店许可过程中要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零售药店,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各市场局(药监分局)在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过渡期间要切实加强对辖区零售药店执(从)业药师配备情况的管理,统一造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并于3月5日前将本辖区《从业药师在岗从业信息表》(见附表) 电子版报送至省局指定邮箱。
(四)各市场局(药监分局)要切实加大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零售药店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或相应过渡期截止仍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要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严查重处;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且将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同时,还应将该零售药店列入药监部门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李文献 029-62288059 毛 隆 029-62288024 邮 箱:9872441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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