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主阵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权益。加强医药营销合规监管工作是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医药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整理了一批医药营销合规监管的典型案例。
一、使用财物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
上海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是福建省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地区的授权代理商,主要向有关医院推广宣介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当事人为增加该药品的销量,其销售总经理刘某某委托龚某某(上海某医院院长的私交好友,属于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向上海某医院推广介绍该药品,并给付龚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整。该现金是当事人支付给龚某某本人的“辛苦费”,无论上海某医院能否开发成功均无需退还,且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龚某某在联华超市江桥店购买了4张联华OK卡,随即拜访上海某医院的院长,但未将上述联华OK卡给予该医院院长,亦未退回刘某某。另查明,由于上海某医院对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该药品认知程度不高,当事人代理的该药品最终未能进入上海某医院使用,故未能达成有关交易。当事人通过向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行贿,企图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虽未能达成有关交易,但在客观上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处理措施:
罚款3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假借会诊费名义贿赂医务人员
广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销售医疗器械介入类产品过程中,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孔某负责,假借“会诊费”的名义,向原广东省某医院的王某某支付好处费,促使其在诊疗中更多使用当事人的产品,从而提高医疗器械在医院的使用量,获取更多的利润。当事人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会诊费的报销流程为:由法定代表人孔某在财务人员处支取款项后,以现金方式给付对方有关人员,对方有关人员给付孔某餐费发票或孔某自行收集相应金额的餐费发票。然后孔某在“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用途、金额等情况,交回给财务人员核对报销。当事人给付对方人员会诊费,以“支付证明单”作为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未记入其法定会计账册,对方也未开具收受该款项的发票、收据给其入账,当事人用餐费发票方式予以冲账。当事人共给付交易对方人员好处费35000元,销售医疗介入耗材销售收入(含税)为5873685元,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所得利润为2886715.86元。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2886715.86元;
2、罚款215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产品研讨会名义贿赂医务人员
广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贿赂医生的行为。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在推广“可吸收接骨螺钉”产品过程中,通过召开产品研讨会的名义,宴请医生并赠送礼物,其总金额为8898.06元。当事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6378.75元;
2、罚款29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通过赠送财物贿赂医务人员
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了开拓配套诊断试剂业务,于2022年1月赠送给某医院检验科技师4张面值1000元的预付费卡,用于维护好当事人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并获得CRP急性时相蛋白仪配套诊断试剂销售的机会。当事人上述获取排他性销售试剂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处理措施:
罚款1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将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可提取现金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造成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变现
广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预存金额支付后续口腔治疗费用为由,收取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未对参保人进行相应治疗或实际治疗费用低于预存金额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参保人预存金额的余额从该门诊部对公账户退还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联账户。当事人将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可提取现金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客观上造成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变现,参保人在此过程中获得不当利益的结果。经核对,当事人共完成28笔退款变现行为,其中19笔转账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涉及金额250000元,9笔转账至参保人个人银联账户,涉及金额69460元,合计涉及金额319460元。
处理措施:
罚款479190元。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广州市某卫生服务中心将非医保目录内项目“面部刮痧”“眼部护理”等串换成目录内诊疗项目“中药熏药治疗”进行记账并申报;将医用耗材“磁疗贴巴布剂”串换成诊疗项目“中药封包治疗(大)”进行记账并申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共计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286466.4元。
处理措施:
罚款286466.4元。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