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吊销广州市*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3月,当事人在未取得染发类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了一批染发膏产品,在产品上标注了他人公司名称地址及其化妆品许可证号和特证号。当事人从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3次。(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3、对法定代表人叶**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作出罚款52080元及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广州市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防晒霜,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的实际成分与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批准的配方成分不一致,故执法人员认定该批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4940元;
2、罚款81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见上)
二、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
广州市*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若干批号的睫毛精华液,被检测出含有比马前列素。该成分为西药,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事实。另查明,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941.6元;
3、罚款102058.4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使用医疗用语
上海**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化妆品广告推文。其中提到当事人经营的***小天使胎脂霜和***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中含有抗炎作用,“抗炎”属于医疗用语。此外,当事人宣称***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认证”。但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是按照规定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没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认证。(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22万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四、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海比***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为化妆品销售企业,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化妆品零售门店。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入化妆品在其门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入库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登记入库上述化妆品的货号、批次、有效期等商品信息,致各门店内所售上述化妆品无法溯源;在验收过程中未按照制度规定查验产品标签内容,致各门店所售上述化妆品出现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内容的情况。鉴于当事人所售涉案产品数量少,初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前主动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警告;
3、罚款1万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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