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马兰草
随着国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境外MAH也面临尽快完善在境内设置代理人的新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境内代理人的行为,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在2020年7月公开征求《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暂行规定”)意见。目前该暂行规定还未正式颁布,但已经指出境外MAH在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工作方向。
一、成为“境内代理人”的基本要求
基于《药品管理法》及“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梳理出境外持有人指定境内代理人的两大基本要求:企业法人和法律责任。
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可以是子公司,但不可以是分公司,不可以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法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136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二、作为“境内代理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新《药品管理法》及“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责任,作为境外MAH的境内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位于境外的公司,实际对其执行监管和处罚都要受限,所以在实际执行法律责任时,都由境内代理人来承责。
目前大型跨国制药企业在境外设置总公司,在中国境内通常由一个或多个分子公司来完成注册代理、商业代理、药物警戒代理等事务,中小型境外制药企业在中国境内通常通过药品经营企业来完成以上需要履职的部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暂行规定”要求,境外MAH只能指定一个代理人履职,那就需要境内代理人对注册、生产、流通、质量、关务、药物警戒等一系列的履职进行整合,并对其在境内的全流程负责。
三、“境内代理人”要履行的义务中体现两者之间的关系
1、负责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企业需要制定符合企业经营需要的,并可以有效实施的覆盖代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2、负责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相关上市药品全过程可追溯。
国家在2018年已明确对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类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并于2020年指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实现重点品种可追溯。境内代理人企业需要建立药品追溯制度,根据“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大原则,可自建追溯系统,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按照统一的药品追溯编码要求,对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
对境外MAH来说,如何赋码,在哪赋码,境外生产厂赋码或在保税区内赋码,追溯码的印刷要求以及追溯码消费者查询结果的显示,是需要另外再讨论的话题。
3、负责建立并能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代表境外持有人每年将境外持有人确认后的相关药品在中国境内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评价、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代理人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近期国家局印发了《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在此份规定里明确了“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境内代理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目前国家没有明确境内代理人的代理备案要求,但从《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可见,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进行信息填报,企业法人需绑定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所持有的药品,一个药品只能被一家境内代理人绑定,若代理行为发生变更,需原企业法人进行药品解绑,解绑后新境内代理人进行重新绑定。那么绑定的依据则是由境内代理人提交本单位的企业信息及授权委托书等代理情况证明。
4、负责建立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国家局在2021年1月份发布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在申报资料的要求中可以了解到,境外生产药品,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代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以及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承担药品上市后召回、质量投诉处理、质量赔偿等事务,并按规定向代理人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根据国家局综合司在2021年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境外生产药品涉及境内实施召回的,由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按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仅在中国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不涉及境内药品品种或者批次的,由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将召回信息报告至药品监管部门。并且由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进行召回信息的网站公布,并作为送达责令召回通知书的接收方。
6、负责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按要求开展对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有害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境内代理人需要根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在企业内建立并开展药物警戒质量体系及活动。作为境内代理人,在药物警戒工作上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也可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需要具备代理药品在境外的信息的收集能力,并且可以及时报告药品在境外因安全性原因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的情况。
7、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标准物质,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抽检工作。
代理药品接受药监部门抽检要求时,由境内代理人负责提交标准物质以及配合相关工作。
8、负责与境外持有人联络,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境外持有人生产场地的检查、调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以上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境内代理人履职义务的要求。除以上8条外,根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境内代理人同时要负责在医药代表信息的备案和公示。
综上所述,作为境内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上会存在多重身份,可能既是代理药品的关务服务方,也可能是代理药品的境内分包装生产方,也可能是其境内经营分销企业。无论怎样的身份,作为境内代理人本身要具备综合的质量保证能力,同时具备在不同监管领域下的履职能力,即使将部分职能外包,也需要具备管理受托的第三方的能力,才能把控风险,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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